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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9    查看次数:488

    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各部委联合签署的备忘录,现就8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公示及公告事宜说明如下:

    一、8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8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5个,既包括联合激励又包括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个。

    根据各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相关部门认定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8月份,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新增297,623条,涉及失信主体258,501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43,870家,自然人214,631人。8月份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129,353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29,726家,自然人99,627人。

    二、受托公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

    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本月新增因符合以上两个文件明确的严重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547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965人。

    其中,铁路总公司提供528人,主要涉及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将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

    民航局提供946人,主要涉及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等。将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证监会提供19人,主要涉及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以及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将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和民用航空器。

    上述名单(见附表1)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第一个工作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发布,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为公示期,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开始受到相关限制。

    三、重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告信息

    针对法院执行、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进出口、涉金融、统计等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有关部门通过机制化共享公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加大对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的惩戒、警示和治理力度。

    失信被执行人:本月新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83,523条,涉及失信主体244,425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31,653家,自然人212,772人。本月退出失信被执行人主体112,112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13,877家,自然人98,235人。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有关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融资等惩戒措施。

    工商吊销企业:本月新增工商吊销企业10,346家,退出15,586家。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有关部门将对吊销企业负责人实施在法定期限内限制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惩戒措施。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本月新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主体1,641个,退出主体190个。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有关部门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

    海关失信企业:本月新增海关失信企业200家,退出41家。依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有关部门将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等惩戒措施。

    涉金融领域黑名单:本月新增涉金融领域黑名单主体400个,其中法人及其他组织40家,自然人360人。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有关部门将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等惩戒措施。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本月新增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7家。依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发改财金〔2018〕1862号),有关部门将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暂停审批科技项目,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等惩戒措施。

    四、关于失信风险提示

    上述公示及公告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经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认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希望公众知晓,并在工作生活和经营活动中,注意识别失信主体,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公众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了解合作对象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降低因对方失信而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公示及公告对象对公示及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存在信息错误的,经认定后,“信用中国”网站和有关部门将及时予以纠正。

    失信主体应立即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并积极通过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接受信用修复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主动改善信用状况,为顺利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附表:

    (一)失信联合惩戒公示名单


    (二)失信记录较多的重点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公告名单


    (三)涉及金额较大的重点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公告名单


    (四)涉及严重危害或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联合惩戒对象公告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