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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1    查看次数:1375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720211日前;7202112022年底,并平缓2022年底。(财政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参与)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20201日至0.5%征收增值税。(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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