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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9    查看次数:277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支持在营 P2P 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 P2P 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辖内在营的P2P网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所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

    此外,《通知》规定,P2P 网贷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归集、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并向征信机构提供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对于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人民法院支持的借贷利率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向征信机构或 P2P 网贷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对于网贷领域失信人,《通知》要求,加大惩戒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P2P网贷领域失信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同时鼓励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加大社会惩戒力度,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征信机构应依法为各地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支持。

    按照《通知》要求,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对外提供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息准确和信息系统安全,建立异常查询、合规使用监测制度,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及时暂停查询服务。同时,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P2P网贷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归集、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并向征信机构提供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

    目前网贷风险还在整治过程中,未来一些在营机构也存在退出经营的可能性。对于这种情况,《通知》提出,征信机构应当明确已接入的在营P2P网贷机构未来发生退出经营、机构解散等终止事项时已接入信用信息的处理方法。

    对于此前已经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通知》要求持续开展对该类机构相关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各地加强组织协调,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网贷行业失信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收集、筛选相关失信信息并转送征信机构。